02-8221-3155


  房地稅合一

一、個人部分

項目 內容
課稅範圍
(含日出條款)
◎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◎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  •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。
  •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。
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課稅
稅率
境內居住者 - 註1 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
非境內居住者 - 註2
  1. 持有1年以內:45%
  2. 持有超過1年:35%
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
  1.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  2. 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。
  3. 6年內以1次為限。
重購
退稅
  • 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  • 換小屋:比例退稅
  •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
朝野協商
增修部分
  1.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,按20%稅率課徵。
  2.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,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
  3.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。

註1: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:
(1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
(2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註2: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。

 

 

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
項目 內容
課稅範圍 同個人
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課稅稅率 1.17%(與現制同)
2.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:
(1)持有1年以內:45%;(2)持有超過1年:35%
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(與現制同)


 

三、讓你輕鬆看懂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

資料來源:財政部北區國稅局-房地合一懶人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