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個人部分
項目 | 內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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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範圍 (含日出條款) |
◎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 ◎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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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稅基 |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| ||
課稅 稅率 |
境內居住者 - 註1 | 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 | |
非境內居住者 - 註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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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| 減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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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 退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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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方式 | 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| ||
朝野協商 增修部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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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:
(1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
(2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註2: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。
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項目 | 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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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範圍 | 同個人 |
課稅稅基 |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|
課稅稅率 | 1.17%(與現制同) 2.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: (1)持有1年以內:45%;(2)持有超過1年:35% |
課稅方式 |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(與現制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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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財政部北區國稅局-房地合一懶人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