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廠登記、變更登記應附書表一覽表
本表係由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彙整編輯
|
||||||||||
登記事項
應附書表及份數 |
工廠登記 | 負︵ 責涉 人事 變業 更主 登體 記變 更 ︶ |
廠︵ 名事 變業 更主 登體 記未 變 更 ︶ |
產︵ 品含 變新 更增 登產 記業 類 別 ︶ |
使用電力容量 、 熱量 或用水量變更登記 |
廠地或廠房、 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|
廢止登記 | 門牌整編 、 改編及增編 |
注意事項 | |
1. | 工廠登記申請書 | 1 | ||||||||
2. |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| 1 | 1 | 1 | 1 | 1 | 1 | 1.加蓋原工廠負責人及變更後工廠負責人印章。 2.新、舊廠名都需填寫(並加蓋新舊廠名章及雙方負責人章)。 |
||
3. | 繳回原核發工廠登記證正本 | 1 | 1 | 1 | 1 | 1 | 1 | 1 | 1.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。 2.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 |
|
4. | 委託書 | 1 | 1 | 1 | 1 | 1 | 1 | 1 | 1 |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,需檢附之,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。 |
5. |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| 1 | 1 |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| ||||||
6. | 負責人身分證明、文件影本、身分證影本 | 1 | 1 | 1 | 1.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。 2.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,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。 |
|||||
7. |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(自繪,可參考範例) | 1 | 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,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,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 | |||||||
8. |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| 1 | 新增1減少免 | 1 | 新增1減少免 | 1.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,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。 2.是項文件請於當地區公所申請。 |
||||
9. |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| 1 |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| |||||||
10. | 建物測量成果圖 | 1 | 1 |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| ||||||
11. | 建物登記謄本 | 1 | 1 |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| ||||||
12 | 地籍圖 | 1 | 1 |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| ||||||
13. | 土地登記謄本 | 1 | 1 |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| ||||||
14. |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| 1 | 1 | 新增1減少免 | 1 | 新增1減少免 | 1.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(新北產業園區、土城工業區、林口工二工業區),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(污)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。 2.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(判)文件(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)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。 3.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:(02)2953-2111分機1070。 |
|||
15. | 特許文件(從事特許業務製造加工者) | 1 | 1 | 新增1減少免 | 新增1減少免 | 1.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,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。 2.(中、西、農)藥製造、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、石油煉製業、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、度量衡器製造業、機械設備製造業(槍、砲、彈、刀)、醫療器材製造業、預錄式光碟製造業。 |
||||
16. | 屬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(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、18化學材料製造業、19化學製品製造業) | 7 | 7 | 7 | 7 | 7 | 1.依下載表格填具製造流程圖、原料(量)、設備、產品(量)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(量)等項目。並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。 2.請檢附申請書件1式7份。 |
|||
17. | 屬訂有設廠標準者 | 2 | 2 | 2 | 2 | 2 | 1.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經主管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。並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、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、產品製造流程圖。 2.請檢附申請書件1式2份。 3.訂有設廠標準者,包括:食品、化粧品、藥品、醫療器材、動物飼料、動物用藥、環境用藥、農藥、酒產、菸產等。 |
|||
18. | 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| 1 | 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,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。 | |||||||
19. |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| 1 |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(五股、土城、林口工業區)內設廠者,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(污)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。 | |||||||
20. |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| 1 |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等。 | |||||||
21. | 變更前、後之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| 1 | ||||||||
22. | 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| 1 | 增減廠地或廠房、建築物面積者,應檢附之。 | |||||||
23. |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| 新增1減少免 | 1.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,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,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2.增加廠地或廠房、建築物面積者,應檢附之。 |
|||||||
24. | 工廠歇業申請書 | 1 | 基於便民服務考量,於工廠歇業申請書新增稅捐改課欄項供民眾勾選申報,此項欄位係便利民眾於申請工廠歇業之同時,申報改課稅率之用,不作為依土地稅法第54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6條裁處之依據。 | |||||||
25. | 門牌整編、改編及增編證明影本 | 1 | 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調整者,無需收費。 | |||||||
規費新臺幣5,000元 | V | 免繳登記費 | 免繳登記費 |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(抬頭:新北市政府)或以現金繳納。 | ||||||
規費新臺幣3,000元 | V | V | V | V | V |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(抬頭:新北市政府)或以現金繳納。 |
資料來源: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本表係由「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」彙整編輯,僅供參考。相關書表及作業規定請上各縣市政府網站下載。
檔案下載
工廠登記、變更登記應附書表一覽表 |